各国容许量不定时更新,外销农产品业者与相关人员应实时取得最近更新之残留基准,并适时修正用药策略。药毒所提供本国及主要农产品外销国家之用药基准及查询方式,可于本所网页「农药应用」项下查询,如图1,简要说明如下:
1. 中国大陆:大陆现行农药残留标准为2014年8月修正之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X量」(GB2763),前一版则为2012年,增订部分系参考Codex标准,更将分散之农药残留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整合成一套标准。2014年公告计387种农药在食品中之X量标准,较2012年增加65种农药,范围涵盖12大类作物或产品,其中亦S次包含果汁、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X量标准。依据两岸防疫检疫协议,大陆对中国台湾输出之水果实行之残留标准,优先级依序为大陆自有标准,若无则采Codex标准,若无再采用中国台湾标准。
2. 中国台湾:「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」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依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公告,100年以前多以大类订定容许量,现行则以单一作物正面表列订定为主,故容许量可参考大类与单一作物之联集。对照国内98年10月7日(卫署食字第0980461580号公告)公告334种农药主成分在1,743种品项MRLs与今(104)年2月12日(部授食字第1041300338号公告)公告349种农药主成分在4,355种品项MRLs,短短6年不到标准数量已增加1.5倍,其中包含为进口农产品订定之进口容许量(import tolerance)。
2. 联合国: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(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 WHO)所成立之食品法典委员会(Codex Alimentations Commission, CAC)负责订定各种食物中的最大农药残留X量,CAC由其所属农药残留委员会(Codex committee on pesticide residue, CCPR)职掌订定全球性MRLs标准,现今CAC公告超过156种农药主成分在3,158种品项之MRLs标准,并为各国农产品贸易中农药残留标准之重要参考。
3. 欧盟:欧盟食品安全局(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, EFSA)职责为执行与食物链有关的风险评估及沟通,而农药及食品添加剂等物质之审查也为其职掌范围,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有效成分(active substance)规范于Regulation (EC)No 1107/2009,农药残留最大X量则规定于Regulation (EC)No 396/2005,计订定超过1,300种农药之相关容许量,并有62,068品项之暂定MRLs (TMRLs),未订定容许量者亦以方法检出X量(lower limit of analytical determination)为标准。
4. 美国:美国环保署(USEPA)负责全美农药之登记管理,同时根据「联邦食品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」(Federal food, drug, and cosmetic act, FFDCA)制订超过581种农药主成分及11,000种品项之MRLs,其余标准为农药在各地区登记制定MRLs、临时MRLs、进口MRLs和间接残留的MRLs等,还列出了豁免物质或无需MRLs的清单,所有MRLs和豁免物质均列于联邦法规法典(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CFR)第40章第180节中,其国内没有登记之农药/作物组合亦制定了少量的进口容许量。
5. 日本: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「食品中残留农药及化学品正面表列制度」(Positive list system),针对814种农药、动物用药等农用化学品,分别在141种类作物订定MRLs,对于未个别订定残留基准之农药,其残留容许量一律订为0.01ppm称为统一基准(uniform limit),另外也公告62种免残留基准物质(MRL exempted substances)。
7. 韩国:韩国MRLs由食品药物安全部(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, MFDS)主Z,该国未订标准品项依序先实行Codex标准,其次为所属大类农产品中Z低之标准,最后为非属大类农产品中Z低之标准。